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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库管理制度
日期:2020年12月23日 11:47点击数: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智慧校园数据库(以下简称“数据库”)建设、数据的录入、修改和使用行为,加强对数据库和智慧校园信息系统的管理,保护学校知识产权,确保数据库安全,依据相关监管机构的监管规定以及自律机构的自律指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数据库数据是指纳入学校管理体系的所有业务软件系统的数据。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学校所有智慧校园业务的数据管理,包括但不限于智慧校园信息数据采集、积累存储、分析处理及业务管理等数据。

第四条 学校智慧校园开展过程中采集不同类别数据,如学校数据、学生数据、其他数据等,经过积累、分析和加工形成了业务数据,这些数据对建立评级业务方法和评级模型提供了重要支持和有力保障。

第五条 数据库采集、存储及加工的数据属于学校秘密,所有人员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六条 数据库的管理,学校数据库的管理部门为信息化技术中心,负责智慧校园数据库的日常维护和运行管理,具体包括数据库操作使用的组织管理密码权限设置、数据库使用指导、数据库运行和管理制度执行检查、数据库定期备份、数据库升级优化改造等。

第七条 信息化技术中心负责人为数据维护负责人,负责整个数据库的运行安全及日常维护等管理工作。

第八条 数据的录入与使用学校的智慧校园数据库不同类别数据的录入与使用,包括但不限于:

(一)督促智慧校园业务数据录入数据库,保证部门内录入数据质量;

(二)配合信息化技术中心维护数据库的正常运行;

(三)协助信息化技术中心制定数据库所需的数据标准;

(四)及时补充、完善数据库,使不同类别数据得到适时更新;

(五)缺失数据的补充完善以及错误数据的调整。

第三章权限管理要求

第九条 信息化技术中心拥有数据库服务器及数据库的管理员权限,对数据库的日常运作进行全面管理维护。

第十条 学校信息化技术中心负责人应当确定数据库各类数据的修改权限,避免数据库的人为损坏。

第十一条 信息化技术中心管理人员根据事先确定的权限使用数据库,数据库用户权限相应分为普通用户和高级用户。

第十二条 信息化技术中心将数据库中数据分为非加密数据和加密数据两大类。普通用户享有对数据库中非加密数据的查询权限,并拥有录入数据和修改本人录入数据的权限;高级用户享有对加密数据的查询权限。

第十三条 信息化技术中心数据库使用人员在进行严格的身份验证后,方可按照相应权限进行数据录入、更新或查询操作。

第四章数据安全管理

第十五条 信息化技术中心负责数据库系统的安全管理,保证安全管理软件的及时升级。

第十六条 为保障学校数据库的安全运行,数据库使用人员必须遵守下列安全操作规定:

(一)严格按照预先设定的操作权限操作,严禁越权操作,操作员须对自己用户名下的所有操作负责。

(二)制定备份策略,建立完整的灾备体系,每周进行一次完整备份,备份数据至少保持三份并场外存放,备份介质包括网络存储、专用移动硬盘等,保存期限至少半年以上。

(三)数据库运行期间,数据库管理员应对数据库的运行日志及使用情况进行监控,以便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同时采取严密的安全措施,禁止无关人员接触数据库服务器;

(四)在数据分析中所用到的工具、方法、模型和算法,数据库使用人员可要求学校信息化技术中心数据库管理人员进行协助,学校信息化技术中心数据库管理人员应为其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

(五)数据库使用人员对数据库中的信息内容负有保密义务,未经本学校允许,不得将数据库中的信息泄露给其他机构和个人。

第十七条 信息化技术中心数据库管理人员不得进行数据录入、修改和更新,如果确需对数据实施维护,应按程序报请学校分管信息化校长、信息中心主任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八条 信息化技术中心数据库管理人员要保证数据库出现异常时能快速恢复,避免或尽量减少数据丢失。

第十九条 除学校信息化技术中心主任批准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得进入学校机房。

第五章数据保存

第二十条 数据的保存方式,本制度所指的所有智慧校园数据均以电子数据的方式保存,其他类型数据的管理依据学校档案管理制度执行。

第二十一条 数据的保存期限,在智慧校园业务存续的状态下,智慧校园业务所建立的数据库将永久保存。

第二十二条 学校终止智慧校园业务时,学校按相关要求制订数据库数据的处理方案,并指定专人负责对数据库数据进行处理,且相关人员将对数据库数据继续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章数据库升级

第二十四条 数据库系统的升级优化改造应在征求学校智慧校园业务部门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由学校信息化技术中心数据库管理人员提出,并经信息中心主任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五条 信息化技术中心组织相关人员对数据库系统进行升级改造,也可委托外部机构实施。

第二十六条 信息化技术中心升级改造数据库系统应当保证数据的延续性和历史数据的可用性。

第二十七条 相关人员在使用数据库的过程中,对数据库不完善或不方便使用之处,有信息监督和反馈的义务。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相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通过后生效,并由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修改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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