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卡通制度
青海大学校园一卡通管理办法
日期:2020年05月12日 17:52点击数:


(暂 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校园一卡通”(以下简称“一卡通”)各应用系统的正常运转,管理规范、科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青海大学“一卡通”包括中国建设银行龙卡借记卡和校园卡两卡。校园卡是由学校统一发放的、非接触式的射频IC卡,具有身份识别、钱包消费、转账充值等功能,所有权归属青海大学。现代教育技术中心“一卡通”管理部为学校“一卡通”的管理单位。校园卡分正式卡和临时卡两种。正式卡的发放对象是青海大学全日制在册学生和在编正式教职员工。临时卡的发放对象是来校短期培训人员和校外聘用工作人员。

第二章概述

第三条青海大学校园卡实行一人一卡制,持卡者所持校园卡在校园内具有唯一账号。

第四条校园卡配套发放的中国建设银行龙卡借记卡是由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分行发行。每一用户的中国建设银行龙卡和校园卡具有一一对应关系,当校园卡账户余额不足时,通过校园内的圈存机从对应中国建设银行龙卡中转存。现金充值在学校授权指定的充值点办理。

第三章校园卡业务分类与服务项目

第五条校园卡业务(不含货币业务或资金业务),均在现代教育技术中心“一卡通”管理部办理,如校园卡挂失、解挂、换卡、建立对应关系等。中国建设银行龙卡借记卡的各类业务,在建设银行营业网点办理,如龙卡借记卡的开户、挂失、解挂、换卡、销卡、存取款等。

第六条校园内设有圈存机,用户可将资金从龙卡转入对应校园卡。

第四章校园卡的办理

第七条校园卡办理:全日制在册学生和在编正式教职员工,其个人信息资料分别由学生处、教务处、研究生院、组织人事部等相关部门提供给现代教育技术中心“一卡通”管理部,由“一卡通”管理部集中办理校园正式卡。未能集中办卡的用户,可到“一卡通”管理部登记个人资料,提供数码照片,办理校园卡。

第八条龙卡办理:学校全日制在册学生和在编正式教职员工的个人信息资料,分别由学生处、教务处、研究生院、组织人事部等相关部门提供给中国建设银行青海省分行办理建设银行龙卡。

第九条用户领卡时需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并在相关登记册上签字。集体领取时需持相关单位证明及经办人有效证件办理。

第五章校园卡的使用

第十条校园卡仅限本人在校内使用,校园卡必须先存款,后消费,不具备透支功能。

第十一条校园卡不得转让或转借他人。因转让或转借他人,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本人承担。拾获他人校园卡应及时归还失主本人或与现代教育技术中心“一卡通”管理部联系。如盗用,将按有关规定处罚,情节严重者移交司法部门处理。严禁仿冒和伪造校园卡,一经发现,按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和电子金融系统的行为处置。

第六章校园卡的挂失与解挂

第十二条校园卡如不慎丢失,用户应立即申请挂失。用户可在圈存机自助挂失,或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现代教育技术中心“一卡通”管理部申请书面挂失。无证挂失、电话挂失、代办挂失等均不予受理。

第十三条书面挂失申请被受理后,工作人员及时实施挂失,避免用户利益受到损失。

第十四条尚未申请补办新卡之前,已挂失的校园卡若被找回,用户可在圈存机上自助解挂,也可到“一卡通”管理部申请解挂。申请补办新卡后,不能再提交对该卡的解挂申请。

第十五条解挂申请受理后,工作人员应及时解挂,确保用户正常使用解挂后的校园卡。无证解挂、电话解挂、代办解挂等均不予受理。

第七章校园卡补卡与换卡

第十六条校园卡挂失后,用户可到“一卡通”管理部申请补办新卡。

第十七条补办新卡先由本人提出补办新卡申请,申请受理后,工作人员按照制卡程序制作新卡,用户需持本人有效证件领取。

第八章临时卡

第十八条临时校园卡的制作发放是为了满足来校短期培训人员和校外聘用人员的使用需求。

第十九条办理临时卡,需持单位证明及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向“一卡通”管理部提交申请。

第二十条临时卡只有充值、消费功能,如需其它功能,需提出书面申请,由“一卡通”管理部审核设定。

第九章校园卡的使用期限及注销

第二十一条校园卡的使用期限及注册根据管理系统而定。一般情况下,在编正式教职工校园卡有效期为10年;全日制在册学生所持校园卡有效期根据学制确定:本科生校园卡有效期4—5年;研究生校园卡有效期为3年。

第二十二条临时卡使用期限,由申请者在申请办理时提出,并由“一卡通”管理部审核设定。

第二十三条校园卡使用期满,如需继续使用,需持所属单位证明及本人有效证件到“一卡通”管理部申请。

第二十四条全日制在册学生离校时,其资料分别由学生处、教务处和研究生部等相关部门提供,后勤管理中心先办理校园卡余额销户,后经校计财处审核退付校园卡账户余额,“一卡通”管理部注销校园卡账号。

第二十五条调离、辞职、离职等与学校解除劳动人事关系的教职工,其资料由组织人事部提供,后勤管理中心先办理校园卡余额销户,后经校计财处审核退付校园卡账户余额,“一卡通”管理部注销校园卡账号。

第二十六条校园卡一旦注销,即失去所有功能。

第十章商户管理及资金结算

第二十七条学校相关部门以及在校内有经营业务的单位,须向学校主管部门申请接入“一卡通”系统,根据经营业务内容并经学校各相关部门审核通过后,设为“一卡通”系统商户。

第二十八条学校计划财务处负责“一卡通”系统资金管理和各商户资金划拔及结算管理,后勤管理中心负责校园卡充值服务。

第二十九条所有商户的结算均以“一卡通”系统数据为准,由校计划财务处按照结算数据向商户进行结算。

第三十条校计划财务处负责与建设银行圈存转账资金的对账业务,确保圈存转账资金的准确、安全。

第三十一条商户退出“一卡通”系统的管理须经学校各相关部门审核通过,“一卡通”管理部方可将其注销。

第十一章系统及设施管理

第三十二条“一卡通”系统及设施为学校公共财产,严格遵循“谁领用,谁保管,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接入“校园一卡通”系统的各部门,应严格管理和维护所用设备及专用线路。凡破坏“一卡通”系统、设备及线路,影响系统正常运行者,将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三条接入单位维护的设备有:POS机、专用电脑、智能控制器、UPS、读卡器等。

第三十四条保持POS机、专用电脑、智能控制器、读卡器等和网络的联接畅通,严禁擅自脱机使用POS机。如因特殊情况确需脱机使用,需向“一卡通”管理部提出申请,方可在规定的时间段内脱机使用。

第三十五条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本部门使用的专用设备及专用线路完整不受损坏,特别在油烟、污渍、水气环境中应保持POS机与该环境的有效隔离并定期保洁和检查,严禁在“一卡通”专用线路上接入其他设备,严禁利用专用电脑进行与“一卡通”无关的操作,确保系统正常运行。

第三十六条各接入单位指定专人具体管理和维护所使用的专用设备及专用线路。

第三十七条各接入单位的专用设备出现故障,部门负责人及时向“一卡通”管理部报告,并填写《设备故障报修单》,以便专业人员进行检修。

第三十八条“一卡通”管理部负责“校园一卡通”设备的更新、升级、调配,负责专用主干线路、服务器和数据库的管理和维护,负责各接入部门的人员培训和技术支持。

第三十九条凡管理不善、使用不当等原因造成专用设备及线路损坏,由使用部门承担责任,赔偿恢复。

第十二章数据共享

第四十条“一卡通”系统的相关数据,学校相关部门可提出申请共享,经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一卡通”管理部方可提供共享数据。

第四十一条信息变更需相关部门出具凭据,由“一卡通”管理部及时更新,以保障“校园一卡通”系统数据准确。

第十三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学校相关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订具体管理办法和具体工作细则。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由青海大学信息化技术中心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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